发改委:1月1日起供应国Ⅴ标准车用汽油和柴油

为贯彻落实《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》(国发〔2013〕37号)和国务院第90次常务会议有关要求和部署,应对严峻的大气污染形势,加快推进成品油质量升级,改善空气质量,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
一、严格按时供油

2017年1月1日起,全国全面供应符合第五阶段国家标准(以下简称国Ⅴ标准)的车用汽油(含E10乙醇汽油)、车用柴油(含B5生物柴油),同时停止国内销售低于国Ⅴ标准车用汽油(含E10乙醇汽油)、车用柴油(含B5生物柴油)。

二、保障油品质量

成品油生产、销售企业按照现行国家标准进一步加强油品质量管理和控制,保障清洁油品市场供应。

三、规范油品标示

加油站(点)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,明确标注所售汽油、柴油产品名称、牌号和等级(如:92号汽油(V),0号车用柴油(V)等),以便于消费者选择、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。

四、加强有效监管

国家和地方有关职能部门加强成品油质量监督检查,依法严厉查处生产、销售不合格油品,非法生产、销售油品,非法流动加油罐车等违法违规行为,确保成品油质量升级取得实效,促进成品油市场健康有序发展。

特此公告。

国家发展改革委

公安部

环 境 保 护 部

务部

国资委

总局

质检总局

国 家 能 源 局

2016年12月20日

本站未标注原创的资讯均转载于互联网,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。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及用于网络分享,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,也不构成任何其他建议。对于网站原创作品,版权归作者和本站所有,转载请注明作者及出自于汽车网评,如有侵权请联系本站工作人员。(admin@qcwp.com)